(2008)浙民三终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08-06-05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水清与德清华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1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水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培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清华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进。上诉人水清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杭民三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水清又以其不能进一步提供被上诉人德清华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继续生产、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证据为由,于2008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水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水清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二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水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王亦非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