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慈民一初字第2235号
裁判日期: 2008-06-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其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其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2235号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宁波市江东区百丈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杨巍峰,董事长。被告:徐其宏,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其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王 黎 明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戚海燕(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