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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浙民三终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08-06-0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浙江金厦建设有限公司与许宝权、陈台胜债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金厦建设有限公司,许宝权,陈台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1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金厦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梦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宝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台胜。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浙江金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许宝权、陈台胜追偿代付款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浙江金厦建设有限公司在接到原审法院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金厦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应向健代理审判员  高毅龙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二00八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章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