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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霍民一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08-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霍邱县关山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广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邱县关山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刘广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霍民一初字第959号原告霍邱县关山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霍邱县姚李镇街道。法定代表人管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广安,男,成人,汉族,农民,住六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霍邱县关山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关山煤炭公司)与被告刘广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山煤炭公司于2008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刘广安举家外出,去向不明,原告为此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邱县关山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兵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爱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