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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麟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08-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石林昆与郝宝贵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麟执字第36-2号申请人石某某,男,汉族,麟游县公证处干部。被执行人郝某某,男,原麟游县九成宫镇庄子沟煤矿矿长,现下落不明。石某某与郝某某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9月6日作出(2001)麟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郝某某清偿原告石某某债款5000元,并依原告借款合同利率承担自2000年3月30日至还款之日的全部利息。诉讼费400元由郝某某负担。判决生效后郝某某并未自觉履行,权利人石某某于2002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郝某某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02年10月17日依法裁定中止了此案执行。在清理执行积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郝某某仍然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2)麟执字第3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虎勤执行员  闫纪明执行员  黄宏平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瑞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