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东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08-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江西省多多汽车有限公司与周明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多多汽车有限公司,周明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东民初字第478号原告江西省多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北路18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喻苏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智,该公司职工,被告周明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多多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明文汽车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多多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江西省多多汽车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西省多多汽车有限公司承担25元,退回原告江西省多多汽车有限公司25元。审判长 徐荣根审判员 黄 勇审判员 罗颖芳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