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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武侯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08-06-30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辉诉被告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330号原告陈辉。委托代理人冷锡侠。被告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街办中央花园物业大楼3楼。法定代表人刘勇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志斌,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其他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辉诉被告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辉于200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陈辉承担。审 判 长  李成春人民陪审员  顾志凤人民陪审员  代君秀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邱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