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长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08-06-30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赵峻青与张春祥装饰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峻青,张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赵峻青。被申请人张春祥。申请执行人赵峻青与被执行人张春祥装饰工程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07)长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2007)长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赵峻青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华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新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