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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武侯民初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08-06-30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牛支公司与被告骆军、王永军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牛支公司,骆军,王永军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1555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牛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街6-8号。负责人青方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骆军。被告王永军。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牛支公司与被告骆军、王永军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牛支公司于200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牛支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牛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牛支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成春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