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一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08-06-30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民一初字第987号原告:何某。被告:张某。原告何某为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6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群独任审判,于2008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双方于1994年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子,名字叫何某。由于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等曾发生争执,因此,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诸法院,要求判令解除何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儿子何张哲由其抚养,张某每月承担抚养费800元,案件受理费由何某负担。被告张某辩称,双方之间有良好的婚姻基础,曾为家庭琐事等发生过争执,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且小孩尚小,离婚对小孩今后成长有影响,对老人伤害太大,因此,不同意离婚。要求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何某与张某于1994年自行认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字叫何某。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等曾发生过争执,2008年6月,何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由结婚登记证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何某与张某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由于双方缺少沟通而产生矛盾,但双方只要在今后能互谅互让,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双方给予对方更多的关心,并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何某与张某还是可以和睦相处的,因此,现何某要求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