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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武侯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08-06-30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杰特汽车维修新技术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涤非、刘长洪、汪飞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杰特汽车维修新技术设备有限公司,汪涤非,刘长洪,汪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316号原告成都杰特汽车维修新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红牌楼广福汽车配城B区79号B4-4号。法定代表人杨成。委托代理人赵帅,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雨凡。被告汪涤非。被告刘长洪。被告汪飞。本院审理原告成都杰特汽车维修新技术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涤非、刘长洪、汪飞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杰特汽车维修新技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成都杰特汽车维修新技术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 丽人民陪审员 何 军人民陪审员 顾志凤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璟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