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08-06-30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赵水泉与王华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水泉,王华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771号原告:赵水泉。委托代理人:曹晨,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华碧。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水泉与被告王华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水泉于2008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水泉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水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70元,减半收取2735元,诉讼保全费1920元,合计诉讼费46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晓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