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麟执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08-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陕西金麒麟药业有限公司与杨某某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金麒麟药业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麟执字第107-1号申请人陕西金麒麟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任该公司司法员。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陕西金麒麟药业有限公司与杨某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2001)麟民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金麒麟药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家庭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故于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裁定中止执行。2007年10月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之规定,依法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仍无履行能力,而申请人陕西金麒麟药业有限公司现已停产歇业,无有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1)麟民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虎勤执行员 黄宏平执行员 XX兵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瑞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