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08-06-3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浙江诚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茅云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诚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茅云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498号原告:浙江诚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湖塘街道板桥104国道旁。法定代表人:王国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燕华,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茅云大。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诚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茅云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诚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茅云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诚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茅云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依法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