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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苏中知民初字第0036号

裁判日期: 2008-06-30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农业发展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农业发展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苏中知民初字第0036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面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15号时代风帆大厦2-2208室。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继刚,北京市千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新红,北京市千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农业发展局(以下简称相城农业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陆慕镇阳澄湖东路9号楼北楼。法定代表人杨荣林,局长。委托代理人汪萌之,江苏苏州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三面向公司与被告相城农业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三面向公司于2008年6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三面向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面向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三面向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宏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眭 敏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红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