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慈民一初字第2404号

裁判日期: 2008-06-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慈溪金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金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2404号原告:慈溪金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浒山街道水门路中央大厦306室。法定代表人张达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亚春,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职工,住所慈溪市。被告:徐杰,男,成年,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金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金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金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方  苏  琴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褚幼飞(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