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莲民一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08-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一初字第194号原告陈某某,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陕西省宁陕县人,陕西省林业机械研究所机加分厂工人。被告张某,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08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50元。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董妮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