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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08-06-0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蔺云秋与肖广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云秋,肖广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766号原告蔺云秋,西安市第77中学教师。被告肖广勤。本院在审理原告蔺云秋诉被告肖广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蔺云秋于2008年5月5日以法院多次传被告,被告不到庭,亦不在本村居住,无联系方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蔺云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云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50元。剩余50元诉讼费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屈 蓉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冯薛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