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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武侯民初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08-06-03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原告黄有应与被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有应,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1640号原告黄有应。委托代理人黄志洪,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谢薇,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77号,经营场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南五巷5号。法定代表人王治安。本院审理原告黄有应与被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有应于2008年6月3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有应申请撤诉,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有应撤回对被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用4090元,减半收取2045元,由原告黄有应承担。审判员 刘 丽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沈璟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