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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08-06-0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90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吴亚荣,女,195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08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