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灞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08-06-0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90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吴亚荣,女,195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08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