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莱州执字第877-1号
裁判日期: 2008-06-0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曲淑敦与被执行人于翔州冻结裁定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淑敦,于翔州,迟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莱州执字第877-1号申请执行人:曲淑敦,女,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于翔州,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迟建波,女,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曲淑敦与被执行人于翔州、迟建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曲淑敦以本院(2007)莱州民初字第20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翔州、迟建波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翔州的银行存款76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强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荆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