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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673-1号

裁判日期: 2008-06-03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胡纪连与张小建、任丽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纪连,张小建,任丽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673-1号原告:胡纪连。委托代理人:何东南。被告:张小建。被告:任丽琴。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纪连诉被告张小建、任丽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纪连于2008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纪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纪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22元,减半收取321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70元,合计5481元,由原告胡纪连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曦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金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