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08-06-03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陈仁开与冯建林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仁开,冯建林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4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仁开。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鲁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建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孟行。上诉人陈仁开因其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仁开于2008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仁开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仁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陈仁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代理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