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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08-06-0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汉学与杨转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汉学;杨转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王汉学,男,195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杨转运,男,1950年2月9号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受理原告王汉学与被告劳务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6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汉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雷 霆代理审判员 葛 峰代理审判员 康晓钟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