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武侯民初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08-06-03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川田自动麻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藕香榭商务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川田自动麻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成都藕香榭商务休闲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1649号原告成都川田自动麻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洗面桥街**号。法定代表人刘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娄义华。被告成都藕香榭商务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夏朝峰。原告成都川田自动麻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藕香榭商务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8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川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娄义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藕香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川田公司诉称,2008年1月9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雀友恭喜牌麻将机4台,约定单价为3900元/台,共计金额为1560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其中首付款6240元,余款9360元分4次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支付了首付款6240元。到了第一期分期付款时间,被告就以种种理由推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才于2008年3月25日将本应于2008年2月15日支付的2340元付给原告。之后原告多次催收余款,被告均不接电话,也不见面,一直拖欠至今。被告拒不按双方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麻将机款702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120元(按合同约定计算方法为:15600元×20%=312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藕香榭公司未作答辩。审理中,原告川田公司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原、被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原、被告于2008年1月9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以证明原、被告的权利义务。3、被告收货人陈伟于2008年1月10日向原告出具的《收条》,以证明被告收到原告交付货物,并向原告支付首付款及确认余款按合同约定支付的情况。由于被告藕香榭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反驳原告川田公司诉讼主张的抗辩证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根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定和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8年1月9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雀友恭喜牌麻将机4台,单价为3900元/台,共计金额为1560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其中首付款6240元,余款9360元分4次付清,分别为2008年2月15日付款2340元,2008年3月10日付款2340元,2008年4月10日付款2340元,余款于2008年5月10日前全部付清;违约责任约定“双方同意乙方(被告)如不按期支付货款,甲方(原告)可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可单方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执行:1)要求乙方支付全部货款,并按合同总标的额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的次日,原告向被告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首付款624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08年3月25日向原告支付了2340元,余款拖欠至今。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8年1月9日签订《购销合同》,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是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代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全面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也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但未按约定按期分次付款,已经构成违约,其应当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都藕香榭商务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成都川田自动麻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20元及违约金3120元,共计10140元。如果成都藕香榭商务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成都藕香榭商务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丽二00八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沈璟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