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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08-06-03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振华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与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培校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振华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培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I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965号原告:杭州振华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法定代表人:范振华。委托代理人:陈鹏。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哲华。被告:赵培校。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振华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培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振华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08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培校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振华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振华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撤回对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培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76元减半收取1588元,由原告杭州振华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陆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