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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昌亮民一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08-06-0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永权与被告李艳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权,李艳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昌亮民一初字第1007号 原告刘永权,男。 被告李艳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权与被告李艳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艳明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不到庭无法查清案件事实,且李艳明在外地做生意无固定地址,无法拘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于泓波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姚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