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昌亮民一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08-06-0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永权与被告李艳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权,李艳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昌亮民一初字第1007号 原告刘永权,男。 被告李艳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权与被告李艳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艳明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不到庭无法查清案件事实,且李艳明在外地做生意无固定地址,无法拘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于泓波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姚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