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08-06-03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杭州美承经济信息开发有限公司与杭州在线联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美承经济信息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在线联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885号原告:杭州美承经济信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拥铭。委托代理人:张建国。被告:杭州在线联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凯。委托代理人:王曙光。原告杭州美承经济信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承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在线联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5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群独任审判,于2008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承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建国、被告联城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曙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美承公司诉称,2007年11月,依约供给联城公司价值人民币1635000元的THINKPADX61-LS1型的笔记本电脑150台,但联城公司收货后支付了部分货款,余款1412400元,由于联城公司开具的银行支票因故不能兑现,嗣后又不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请求判决联城公司支付货款1412400元及其利息损失39448元、律师代理费2259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联城公司辩称,双方发生买卖关系及尚欠货款1412400元、利息39448元均无异议,对支付律师代理费22598元也无异议;由于联城公司目前没有偿还能力,要求延期支付。美承公司提交证据如下:1、2007年11月13日的购销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2、银行支票两份。证明联城公司开具的银行支票因故不能兑现。3、2008年3月19日的确认单。证明联城公司欠美承公司货款1412400元之事实。4、2008年4月30日的联城公司公函。证明联城公司财务部门对欠款再次确认之事实。5、代理合同。证明美承公司的本案律师代理费为22598元。联城公司未提交证据。上述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联城公司对美承公司提供的证据之真实性均没有异议。根据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及证据间的关联性,本院作如下认定,鉴于联城公司对美承公司提供的证据之真实性均无异议,且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应予确认为有效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2007年11月13日,美承公司与联城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联城公司向美承公司购买THINKPADX61-LS1型的笔记本电脑150台,单价10900元,总价款计人民币1635000元,付款方式为货到支付;如联城公司在规定期限未支付,须偿付利息、律师代理费等内容。合同签订后,美承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联城公司收货后支付了部分货款,并向美承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412400元的银行支票两份,因联城公司开具的银行支票因故不能兑现,2008年3月19日,联城公司向美承公司出具确认单一份,联城公司确认欠美承公司货款1412400元。嗣后,联城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美承公司经催讨无着而诉至本院。本院认为,美承公司与联城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之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确认有效。美承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联城公司收货后也支付了部分货款,余款部分,联城公司向美承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412400元的银行支票两份,因此,双方间的买卖关系已经建立。由于联城公司开具的银行支票因故不能兑现,嗣后又不能及时付清货款,已构成违约,现美承公司要求联城公司支付货款1412400元及其利息损失39448元、律师代理费22598元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在线联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杭州美承经济信息开发有限公司货款1412400元及其利息损失39448元、律师代理费22598元,合计人民币1474446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杭州在线联城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70元减半收取90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4035元,由杭州在线联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杭州美承经济信息开发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分理处,开户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陆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