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越民二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08-06-0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金飚与王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飚,王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越民二初字第1219号原告金飚。被告王争。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徐月莉。原告金飚诉被告王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5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于2008年6月2日依法由审判员邓平平进行了独任公开审理。原告金飚、被告委托代理人徐月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认识不久的朋友。2008年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800元,并出具欠条。该款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8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借条原件1份。被告辩称,欠款属实,但要求在二个月内还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无异议,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对原告金飚要求被告王争支付欠款28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争(琛)应支付给原告金飚人民币2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邓平平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宋海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