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08-06-0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与嘉善县洪溪工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振大水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嘉善县洪溪工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振大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18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负责人:蔡璐。委托代理人:唐松华。被告:嘉善县洪溪工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永根。被告:浙江振大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月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与被告嘉善县洪溪工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振大水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于2008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36元,减半收取计100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501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负担。审判长 黄 蓁审判员 鄢云峰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薛宇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