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柘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08-06-0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柘刑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女,住郸城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4月2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5月7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5月9日被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08)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在自己开的春水宾馆内,以150元的价格购买王某甲盗窃他人的电动车,该电动车经鉴定价值9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供述,价格评估鉴定书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明显的低价购买他人所盗赃物,其行为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28日起至2008年6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 白 霞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刘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