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西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08-06-03
公开日期: 2020-07-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永续东北农家院菜馆与天津市河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河西区永续东北农家院菜馆;天津市河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案由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8)西行初字第21号原告天津市河西区永续东北农家院菜馆,住所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中路17号。法定代表人么淑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松行,天津华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东里1号。法定代表人纪立新,局长。委托代理人于学胜,天津市河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孙艳,天津市河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干部。原告天津市河西区永续东北农家院菜馆诉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要求撤销其2008年2月21日作出的“津西综执字(2008)第74-007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天津市河西区永续东北农家院菜馆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河西区永续东北农家院菜馆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规避法律,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河西区永续东北农家院菜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市河西区永续东北农家院菜馆负担。审判长 詹易军审判员 戴耀武审判员 王 欣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周 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