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绍中民二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08-06-0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韩国祥与鲁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祥,鲁慧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二初字第69-1号原告:韩国祥。委托代理人:何建航。被告:鲁慧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国祥与被告章兴海、鲁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国祥于2008年5月30日以章兴海与鲁慧丽已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鲁慧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国祥撤回对被告鲁慧丽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国祥撤回对被告鲁慧丽的起诉。审 判 长  娄岳虎代理审判员  黄叶青代理审判员  李 志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