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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麟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08-06-27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赵继鹏与赵瑞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麟民初字第92号原告赵某甲,男,汉族,工人。被告赵某乙,女,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又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闫永平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剑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