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灞民初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08-06-2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郭百忍、荀某与郭某甲、郭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百忍,荀某,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468号原告郭百忍。原告荀某,职住同上。委托代理人郭百忍。系原告荀某之夫。被告郭某甲,约39岁,职住同上。系二原告长子。被告郭某乙,约37岁,职住同上。系二原告次子。被告郭某丙,约34岁,职住同上。系二原告三子。被告郭某丁,约30岁,职住同上。系二原告之。被告郭某戊,约30岁,职住同上。系二原告四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百忍、荀某诉被告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百忍、荀某于200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百忍、荀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百忍、荀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付原告50元。审判员 屈蓉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