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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2309号

裁判日期: 2008-06-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周宏钧与西安金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宏钧,西安金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309号原告周宏钧,男,汉族,1938年11月5日生,住西安市新城区,系西安市79中学退休教师。被告西安金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关正街109号。法定代表人徐义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建锋、施骆胜,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宏钧与被告西安金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宏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王万民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