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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一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08-06-27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舒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1195号原告:舒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申请免交)。审判员 庄 育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