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08-06-2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锦伟针织厂与绍兴县超超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锦伟针织厂,绍兴县超超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137号原告绍兴市越城锦伟针织厂。法定代表人徐水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坚、陈建华。被告绍兴县超超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柏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利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越城锦伟针织厂与被告绍兴县超超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绍兴市越城锦伟针织厂于200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越城锦伟针织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越城锦伟针织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38元,依法减半收取1,5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