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碑民三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08-06-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超洁洗涤清洁有限公司与西安富京美膳餐饮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超洁洗涤清洁有限公司,西安富京美膳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三初字第1054号原告西安超洁洗涤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万寿路14街坊。法定代表人张青,总经理。被告西安富京美膳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六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超洁洗涤清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富京美膳餐饮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超洁洗涤清洁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超洁洗涤清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超洁洗涤清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养奇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丽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