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08-06-2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蒋香娟与郑荣生、陈爱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香娟,郑荣生,陈爱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366号原告蒋香娟。被告郑荣生。被告陈爱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银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香娟诉被告郑荣生、陈爱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香娟撤回对被告郑荣生、陈爱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