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法执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08-06-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雀路信用社与陕西百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奥威科技矿产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雀路信用社,陕西百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奥威科技矿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法执字第103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雀路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号。负责人冀显贵,该社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党辉,该社员工。被执行人陕西百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新街28号。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奥威科技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108号佳腾大厦。法定代表人刘迅,该公司经理。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雀路信用社(以下简称朱雀路信用社)与陕西百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隆公司)、陕西奥威科技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威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于2003年12月26日作出的(2003)西碑证经字第077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雀路信用社于2008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百隆公司、奥威公司偿还借款180000元、利息3294元及至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和相关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奥威公司于2005年1月14日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名称变更登记,将陕西奥威科技矿产有限公司变更为奥威矿产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变更奥威矿产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2、原陕西奥威科技矿产有限公司对西安市碑林区信用合作联社朱雀路信用社的18万元债务及利息由奥威矿产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清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虹执行员 雷安坤执行员 张吉平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永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