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08-06-2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永新制管有限公司与上虞奥诺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永新制管有限公司,上虞奥诺灯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1262号原告:绍兴县永新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大堰村。法定代表人:王洪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建伟。被告:上虞奥诺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崧厦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潘敖齐。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永新制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虞奥诺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昌翔纺织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虞奥诺灯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永新制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虞奥诺灯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35元,依法减半收取4,16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70元,合计7,4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