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昌亮民一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08-06-2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世涛与被告计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涛,计飞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昌亮民一初字第1388号原告李世涛,男。委托代理人宋法言,男。被告计飞,男。原告李世涛与被告计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世涛诉称,原告于2003年12月30日与本村签订了沟东土地7亩的承包合同,2008年春被告抢种了3.5亩,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退还。现要求被告停止侵占,退还抢种土地,并给付2008年土地收益4,462.50元。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世涛的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二款规定,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哲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