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2734号
裁判日期: 2008-06-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施长发与王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长发,王远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734号原告施长发,男,1970年5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王远东,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长发诉被告王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长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