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雁民初字第2734号

裁判日期: 2008-06-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施长发与王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长发,王远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734号原告施长发,男,1970年5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王远东,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长发诉被告王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长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