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西民一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08-06-2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范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一初字第91号原告:范某。被告: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08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黄蓁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