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图民一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08-06-24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李世臣与孙顶吉之间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臣,孙顶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图民一初字第93号原告李世臣。被告孙顶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臣与被告孙顶吉之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臣于2008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臣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郑权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俊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