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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图民一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08-06-24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李世臣与孙顶吉之间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臣,孙顶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图民一初字第93号原告李世臣。被告孙顶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臣与被告孙顶吉之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臣于2008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臣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郑权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俊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