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民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08-06-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勤龙与被告晋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勤龙,晋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1701号原告刘勤龙,男,195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兆春,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军,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勤龙与被告晋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勤龙于2008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勤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勤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7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洪宾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