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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民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08-06-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勤龙与被告晋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勤龙,晋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1701号原告刘勤龙,男,195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兆春,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军,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勤龙与被告晋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勤龙于2008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勤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勤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7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洪宾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