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善民二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08-06-2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云泰缝纫设备商行与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云泰缝纫设备商行,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291号原告:嘉善云泰缝纫设备商行,住所地嘉善县晋阳东路**号东间。法定代表人:陈润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岱静,女,1968年8月27日生,汉族。被告:嘉善完美家��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大云镇花乡大道468号。法定代表人:陈学力,执行董事。原告嘉善云泰缝纫设备商行与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嘉善云泰缝纫设备商行诉称: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343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至2008年1月间原告与被告发生缝纫配件及相关用品供销业务,总共供给被告价值23439元的货物,尚欠原告2343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均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由送货单十八份、法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无故拖欠��款,引起本案纠纷,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嘉善云泰缝纫设备商行货款2343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6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