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商区法民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08-06-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薛超峰与陕西建筑四公司、陕患四公司天士力药业有限公司经理部、赵惠民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超峰,陕西建筑第四工程公司,陕建四公司天士力药业有限公司项经理部,赵惠民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商区法民二初字第57号原告薛超峰,男,汉族。被告陕西建筑第四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朝阳大街东段39号。法定代表人郝孝培,经理。被告陕建四公司天士力药业有限公司项经理部住所地:商州区刘湾办事处天士力工业园区。负责人龙西来,项目部经理。被告赵惠民,男,38岁,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西郊中华世纪园住宅小区B7东单元Ⅱ楼西户。本院在审理薛超峰诉陕西建筑四公司、陕患四公司天士力药业有限公司经理部、赵惠民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超峰于200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陕西天士力植物药业有限公司应付给陕建四公司天士力药业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的10万元工程款予以冻结,同时提供了10万元的存款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薛超峰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陕西天士力植物药业有限公司应付给陕建四公司天士力药业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的工程款1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文伟审判员 李小华审判员 卢铁虎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饶 佳-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