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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二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08-06-2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绍兴县黄金纺织有限公司与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黄金纺织有限公司,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349号原告:绍兴县黄金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北四区1-852号。法定代表人:黄海平,���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东平、蔡炎炯,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大云镇花乡大道468号。法定代表人:陈学力,执行董事。原告绍兴县黄金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绍兴县黄金纺织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人民币51583.98元;2、赔偿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长期来有业务往来,截止到2008年1月3日双方通过对帐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51583.98元。被告无故予以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由对帐单一份、法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无故拖欠货款,引起本案纠纷,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绍兴县黄金纺织有限公司货款51583.98元。二、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绍兴县黄金纺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从2008年3月4日至上述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费》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9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剑